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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杨浩 张冰荷 赵奕奕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前言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和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2年第15期(10.14—11.10)“双碳”半月谈。


一、案例点评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诉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沪01民终7197号]

【争议焦点】

2016年3月,原告百路佳公司与被告航天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原告向被告购买电池组系统达成一致,航天公司提供五年或二十万公里的主要部件免费质保服务。合同签订后,百路佳公司将电池用于公交车使用。2019年,百路佳公司向航天公司发送函件反映:“动力电池衰减严重,造成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经抽查,电池衰减量24%-27%。根据质保协议,贵方应予以维修”。经查,电池行驶里程均超过11万公里,一半以上超过15万公里,部分接近20万公里;最大充电量均未达80%。航天公司遂对电池组进行维修,并将其中部分电池组额定容量恢复至80%以上,其余部分未恢复至容量的80%。百路佳公司认为,维修后电池衰减很快,部分电池三个月由99.8%衰减到90.63%;其余电池维修后不能达到80%的容量,可见航天公司无力修复,构成违约。航天公司认为,将部分电池恢复近100%容量,而仅将其余电池恢复至80%左右是因为两者距20万保修的公里数不一样,前者只行驶15万公里,后者已超过19万公里,虽有能力将电池维修好,但电池衰减问题跟使用及养护方式均有关,故维修程度不同。百路佳公司认为,航天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律师点评】

本案是新能源电动车电池质保纠纷的典型案例。新能源电动车不同于传统燃油汽车,以电池、电机、电控为主的三电系统占据了新能源汽车绝大部分的生产成本。尤其是电池组模块,一方面是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科技水平的限制,电池会随着使用不断衰减,极大影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厂家往往会采用质保方式打消消费者的使用顾虑,但实际进行质保时因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差异而引起纠纷。本案中,百路佳公司能否因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实现意思自治,但也要求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以实现责任自主,故合同系当事人之间法锁之谓,当事人应当严守合同约定。”“当存在违约情形,受损害方应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仅在一方存在严重违约并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允许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补正不适格的履行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补正履行,而不应解除合同,否则容易造成权利滥用。本案中电池使用的里程均超过11万公里,大部分均超过15万公里,部分临近20万公里,故电池使用公里数均接近或超过质保里程的2/3,从该种程度上说,原告已经部分实现了合同目的。同时,电池应用于汽车动力系统是新技术,电池衰减的难题尚未攻破,若允许使用方将风险强加于电池提供方,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风险,势必造成商人畏手畏脚,新技术难以应用于商业,并最终妨碍技术的发展,司法裁判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新能源技术是国家战略中重要部分,司法应予以鼓励及支持,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续航及衰减问题,司法应持适当的容忍态度。若不允许被告通过其他的形式补正合同履行即径行解除合同,则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失公平,且易阻滞商业繁荣及技术发展也应适应商业逻辑及技术规律。”

在该判决中,法院不仅释明了被侵害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先予提出合理的请求,只有在严重违约且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时方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同时认为,从商业、技术发展的因素,消费者、社会、司法对新技术应当怀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在合同目的基本已经能够实现的情况下,不宜强加给技术方过多的责任。容忍义务系指当事一方之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对他人造成合理正当限定内之不利益及不便或者虽非合理正当但于法有据时,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者原本有权提出反对或者异议但此时却应以不作为方式忍受该行为及其后果以确保行为人获取利益的拘束力。从法律精神和文化背景来看,在违约情形下,确定对方的适度容忍义务,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妥善履行,防止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其背后深层法理在于实现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平衡。


二、百问百答


1.【集团下属单位】某二级单位公司下属共11个三级单位,其中4个分厂综合能耗在1万t以上,原油加工量为2000万t/a,但此二级单位和4个分厂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独立核算单位,请问此单位报告主体应该是上级集团公司还是二级公司?或者是下属各单位?

答:以最低一级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报告主体,在注册地省份外存在的非独立法人的排放设施,建议也尽量作为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向实际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确实不能独立报告的随上级法人企业向注册地省份报告。

2.【集团与分公司】集团性质的企业,是由省级的集团总公司汇总上报还是由各级地市(县)分公司分别上报?

答:各级地市(县)分公司中,独立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单独上报,其余分公司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报告。

3.【集团与子公司】集团与子公司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子公司应单独核算报告,但子公司所需的燃料及原材料均由集团购买、提供,财务结算集团与子公司有往来,如何处理?

答:子公司通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独立的核算单位,需要单独作为报告主体参加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集团公司购买燃料转供给子公司应留存转供凭证,计算各自企业法人边界内燃料及原材料消耗的活动数据。

来源: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


三、实务研讨


储能电站的收益

问题:建立一个100MW ,2小时的储能电站,在电力市场化交易平台上,如何获得价差收益和容量补偿?价差收益是否与储能租赁的比例有关系?容量补偿的收益和储能租赁的比例有关系吗?

答复:目前,根据山东能源监管办等部门印发的《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仅独立储能可参与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

一、关于价差收益说明。独立储能电站采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在竞价日12:00前,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申报运行日96点自调度曲线,按照申报信息参与日前现货市场出清,电力交易系统在获取运行日的日前市场出清数据后,形成分时结算电价,储能电站通过低谷电价时段充电,高峰电价时段放电获取价差收益。

二、关于容量补偿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下半年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监能市场〔2022〕34号)精神,独立储能电站日发电可用容量=(储能电站核定充电容量/2)×K/24,K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等效小时数,包括电站运行状态、备用状态下的小时数(初期电化学储能电站日可用等效小时数暂定为2小时,空气压缩储能等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认定)。

三、价差收益和容量补偿收益与租赁比例没有关系。

来源:山东省能源局,2022年11月10日


四、项目咨询


1. 11月7日,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论坛”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召开。本届论坛以“开放、合作、共赢——新形势下国际品牌汽车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重点围绕中国汽车产业政策解读、高水平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外资企业在华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汽车智能化与电动化驱动汽车产业商业新模式等话题展开交流研讨。

2. 10月26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在大力投资电动汽车的现代汽车集团,正在大力扩充产能,他们5月20日就在官网宣布同佐治亚州达成了协议,将投资55.4亿美元建设一座专门生产电动汽车的工厂和电池工厂。而在宣布5个月之后,现代汽车集团在佐治亚州的电动汽车和电池工厂,已正式动工建设。

3. 日前,工信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76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下一步将围绕推广甲醇汽车、支持甲醇汽车产业发展、探索绿色甲醇汽车新模式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甲醇经济发展,将加快推广甲醇汽车,支持晋中市等试点地区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快推广甲醇乘用车、甲醇重卡等商用车。

4. 据陕西省工信厅数据,今年1-9月,全省新能源汽车产量达60.7万辆,同比增长324%,增速居全国第一。若对比全国471.7万辆产量,约相当于全国每生产8辆新能源汽车,就有1辆来自陕西。拥有比亚迪、吉利、陕汽等头部车企生产和研发基地的西安,则是陕西汽车制造业高地。

5.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今年1-8月,在陕西促消费政策持续发力下,消费需求不断得以释放。其中,陕西省新能源汽车零售额同比增长1.13倍,较1-7月加快3.6个百分点,拉动全省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9个百分点。


五、绿色金融


1. 日前,本田与LG宣布将投资44亿美元在俄亥俄州建厂,新厂将创造2200个就业岗位。两家公司最初计划的投资金额为35亿美元,但是随后提升到了44亿美元。美国俄亥俄州表示,该州计划为本田和LG新能源在该州的新合资工厂提供7130万美元的税收抵免。

2. 10月20日,广汽集团发布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广汽埃安增资扩股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广汽埃安已经完成了A轮融资引战,本次融资共引入53名战略投资者,融资总额182.94亿元,释放17.72%股份。这成为近年来国内新能源汽车行业可以查到的最大的单笔私募融资。

3. 10月27日,广汽埃安宣布其电池公司——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该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由广汽埃安、广汽乘用车、广汽商贸联合投资,并由广汽埃安控股,业务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制造、电池材料研发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等。

4. 10月13日,桂林银行桂林分行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商定,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监管政策及信贷政策和风险控制管理的基础上,桂林银行桂林分行向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2亿元的意向性融资授信额度,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选择桂林银行桂林分行作为资金管理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之一。

5. 近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为某汽车国际商贸公司办理6亿元跨境人民币国际证业务,满足企业内外贸两端需求,支持国产新能源汽车国际化。据了解,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和经营模式,为其定制了“银承+国际信用证”的组合用信方案,通过产品组合运用有效满足企业需求,以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供应链。


六、政策新规


1. 10月31日,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的主要目标及总体框架,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碳减排标准体系建设。碳减排标准为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非化石能源推广利用、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以及生产和服务过程温室气体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提供关键支撑。

2. 11月2日,工信息部科技司公开征求对《人工智能芯片应用面向汉盲翻译系统的技术要求》等102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意见。其中有2项与新能源汽车相关,分别是新能源车充电设备现场检测仪器系列标准和新能源汽车基于规模化定制的总装数字化车间通用要求。

3. 11月2日,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气象局、林草局联合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规划》将大气PM2.5与O3污染综合立体监测技术作为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技术之一,并强调将重点突破在用汽油车高蒸发排放VOCs识别、柴油车和非道路高NOx快速检测,及面向国六车的分布式车载诊断检测和在线监控大数据管理应用等技术和设备。

4. 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到,对新能源配送货车扩大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

5. 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在北京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2年度报告》表明中国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7次缔约方大会(COP27)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报告》指出,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新能源汽车继续延续快速增长势头、累计推广超一千万辆,全国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超过71%。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深化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绿色出行水平不断提升。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建成各类充电基础设施261.7万台,已建成加氢站200余座。

6. 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其中,具体举措提到,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汽车“品牌向上”系列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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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系列文章: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二十大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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